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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半岛官方网站贵州省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 试行)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4-16 08:40:35 次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体育竞赛运动员代表资格管理, 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注册、 交流管理工作, 保证体育竞赛的公平、 公正,保护运动员和培养单位合法权益, 参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试行)》, 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 是指参加贵州省体育局( 以下简称“省体育局”) 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单项竞赛的运动员。第四条 省体育局主管全省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体育竞赛运动员代表资格管理, 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注册、 交流管理工作, 保证体育竞赛的公平、 公正,保护运动员和培养单位合法权益, 参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试行)》, 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 是指参加贵州省体育局( 以下简称“省体育局”) 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单项竞赛的运动员。第四条 省体育局主管全省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 贵州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为“项目单位”) 或贵州省单项体育协会( 以下简称为“单项协会”) 对所分管项目运动员注册与交流进行资格审查和管理。第五条 运动员参加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单项竞赛, 须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 以下简称为“注册单位”)进行注册, 否则不得参赛, 有特殊情况的除外。第七条 户籍关系( 常住户籍) 在贵州省范围内的运动员办理代表参赛资格注册, 须持有本人原件; 如出生地不在贵州, 户籍已转入贵州, 须同时持有运动员户口簿和本人原件。第八条 户籍关系不在贵州省范围内的运动员办理代表参赛资格注册, 须持有贵州省教育部门正式有效学籍( 在贵州省范围内就读 4 年以上证明)、 运动员户口簿和本人原件。第九条 高水平人才引进的运动员办理代表参赛资格注册不受户籍和有效学籍限制, 必须代表贵州在国家体育总局完成不少于 5 年协议的全国注册, 并经项目单位或单项协会评估同意, 与其签订《贵州省引进高水平运动员三方协议书》。第十条 运动员注册实行首次注册确定代表单位, 为保障培养单位合法权益, 注册运动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三) 未参与户籍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教练员或教育部门体育教师组织的业余训练。否则须经注册运动员户籍所在地市( 州) 体育部门同意, 并签订《放弃注册优先权证明》。第十一条 注册运动员与其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协议不少于 5( 含) 年, 且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注册、 参赛。第十四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半年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 逾期不注册, 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第十六条 经省体育局注册通过的运动员, 根据贵州运动项目发展需要须代表贵州参加全国注册和全国各级各类比赛, 按省体育局项目单位或单项协会要求参加省优秀运动队集训、 调训、 试训或进队。第十七条 省体高专、 省体校或市( 州) 级体校贵州籍学生已注册且在协议期内的, 可代表注册单位参加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单项竞赛。第十八条 运动员( 含已输送的运动员) 所代表的注册单位是运动员注册管理单位, 注册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派专人到省体育局相关项目单位或单项协会提交运动员注册登记纸质版材料,其他形式不予受理。第十九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持所在地门户口簿和原件, 由注册单位在贵州省运动员注册网络系统录入运动员基本信息资料、 电子版照片及指纹, 提交省体育局项目单位或单项协会审核, 省体育局项目单位或单项协会结合注册单位上交的原件材料将审核情况报省体育局。第二十条 运动员的注册年龄, 以首次注册时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为准。第二十一条 每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为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 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本年度注册。第二十二条 注册单位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运动员有效代表资格协议到项目单位或单项协会为运动员办理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第二十三条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内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 其代表资格协议终止, 运动员有权向项目单位或单项协会提出申请选择新的注册单位。第二十四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省锦标赛( 冠军赛) 及以上级别比赛,否则, 运动员有权终止代表资格协议, 并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 须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单位享有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运动员一年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内, 如原注册单位需要, 运动员只能与其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第二十六条 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 如原注册单位未与运动员重新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第二十七条 注册运动员信息核准后, 省体育局将注册通过的运动员名单进行公示, 注册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将注册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项目单位或单项协会反馈, 对首次注册运动员就注册单位存在异议的事项可在本年度内申诉, 其他时间不接受关于运动员注册问题的申诉。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经注册单位双方同意并签署《贵州省运动员注册交流协议》, 可变更注册单位。第二十九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 16 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 16 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第三十二条 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年满 16 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 16 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并到项目单位或单项协会办理交流注册手续。第三十四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 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再次签订代表资格协议。第三十五条 未经省体育局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将贵州籍体育人才向其他省、 市、 自治区、 行业体协、 俱乐部交流和输送。第三十六条 代表市( 州) 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行政区域或注册单位系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省比赛。第三十七条 运动员参加全省综合性运动会, 其代表资格按全省综合性运动会规程总则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在省体育局办理注册的运动员, 未经省体育局同意, 不得代表其他省、 市、 自治区、 行业体协参加全国比赛; 不得代表其他省、 市、 自治区下属单位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第四十条 运动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停止参加贵州省比赛资格 1-4 年、 撤销在贵州参加比赛所取得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罚。第四十一条 教练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停止参加贵州省比赛教练员资格 1-4 年、 取消教练员职称评定资格 1-4 年、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处罚。第四十二条 注册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取消所属项目注册单位资格 1-4 年、 禁止该项目参加全省比赛 1-4 年的处罚。第四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类注册单位应对运动员代表注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准确无误后再向省级项目单位或单项协会进行注册登记, 对于伪造证件取得注册资格的个人和组织, 一经查实取消其注册资格, 将按有关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第四十四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 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或单项协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项目单位或单项协会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 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 20 天内, 向省体育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省体育局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做出最终裁决。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高水平人才” 是指已获得二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且训练项目限于我省有专业队的运动员,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集训” 是指市( 州) 体育主管部门正式印发通知并报省体育局备案, 进行投入组织开展为期至少一个月以上的集中训练 2 次以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业余训练” 是指市( 州) 体育主管部门在辖区内正式命名的各级后备人才训练基地、 项目进校园示范点等有组织开展的不间断 2 年以上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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